FCC認證常用的標準
FCC PART15 C/E/F 意圖輻射裝置測試
FCC PART 18 工業、科學以及醫學設備
FCC PART 22 公共移動通信服務
FCC PART 24 個人通信服務
FCC PART 25 衛星通信服務
FCC PART 27 其他FCC無線通訊服務
FCC PART 68 電信終端設備
FCC Part 15對于有意的、無意的或者瞬時的并且在使用中無需個人許可證的發射設備做出了規定。
它包括技術規范、行政要求以及其它的市場準入條件。
產品主要分為四類:無意發射設備、有意發射設備、不用許可證的個人通訊設備、不用許可證的國家的基礎信息設備。
FCC Part 18對于在一定頻譜上工作的工業、科學以及醫學設備(ISM)所發射的電磁能量做出了規定,以避免上述設備對已獲授權的無線通訊服務產生有害的干擾。
FCC認證標簽介紹
1、針對FCC Part 15的產品,若是stand-alone cable input selector switch,則需要在產品的明顯處放下列文字內容:
“This device complies with Part 15 of the FCC Rules for use with cable television service。”
2、針對適用FCC Part 15的產品,若因產品太小而無法加入FCC 15.19的Statement,且產品也無內建屏幕呈現FCC 15.19 Statement 時,需將FCC 15.19所要求的Statement 內容放入使用手冊中,同時需放在產品的包裝或是使用可移除的卷標黏貼于產品上。
3、FCC sDoC認證的產品允許使用電子標簽,客戶可自愿性的將FCC Logo放在產品外觀的明顯處。
若產品需透過SDoC的方式測試和認證,以下信息需于產品上市或進口時提供,這些信息可放入使用手冊或以另一份檔來呈現:
a、產品的名稱和型號,
b、產品宣告符合FCC法規的Statement,
c、美國當地負責機構的信息,包含名稱、地址、電話號碼或因特網聯系信息。
倘若使用手冊不是以紙本的方式提供,而可能使用硬盤或透過因特網,則以上信息即須放入使用手冊中以提供給使用者;另外,也可透過電子屏幕的方式來呈現信息。
4、針對FCC-ID(Certification)的產品,需要在標識FCC ID號碼,新的法規也允許使用電子屏幕的方式來呈現FCC ID; 若因產品太小而無法于產品上標示FCC ID,且無電子屏幕可呈現FCC ID 時,則需將FCC ID放入使用手冊中,同時需放在產品的包裝或是使用可移除的卷標黏貼于產品上。
FCC認證資格授權證書